网购买到假减肥药该怎么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给大家支招。
案情 1700元买了3盒假药
33岁的仲女士是一名精致的爱美人士。有一次,她在小红书上看到一名漂亮的女主播在展示自己的减肥成果,仲女士看了不由动心。与该主播联系后,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
在该主播的推销下,仲女士花1700元买了3盒“魔鬼金强效”减肥胶囊。
收到货后,仲女士迫不及待地按照说明书开始服用减肥胶囊。谁知数日后,仲女士感觉身体异样,时常胸闷,心动过速。
在朋友的提醒下,仲女士仔细查看了减肥胶囊的包装,发现该药品的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更别提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了。仲女士这才察觉到,自己可能买到假药了。
仲女士立即将该减肥胶囊送往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成分检测。看到检测结果,仲女士傻眼了,她吃的这种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药品中的成分西布曲明,含量高达5.37×105μg/mg。
随后,仲女士和卖家在微信上沟通退货退款事宜,但对方不予理睬。于是,仲女士将卖家起诉到法院。
判决 卖家退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卖家卖给原告仲女士的减肥胶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卖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正规药品的情形下,法院认定涉案产品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对于原告仲女士要求被告卖家退款,并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标的物系假药,原告仲女士无需向被告卖家退还货物。
此外,原告仲女士为检测货物成分支出的检测费亦属维权必须,其要求被告卖家支付检测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卖家退还原告仲女士货款1700元,同时支付十倍赔偿款1.7万元及检测费3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释法 何种情况可获十倍赔偿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那么,还有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获得十倍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适用。对于重复购买疑似违规商品、大量购买远超生活所需的某种商品后起诉要求赔偿的行为,因不属于正常“生活消费”,法院对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像仲女士这样在社交平台被引流后,自行添加卖家微信私下交易而产生纠纷的,维权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很可能因不清楚对方真实身份信息,无法立案;即便胜诉,执行时也困难重重,难以挽回损失。
因此,法官建议消费者网购时选择正规平台,遇到权益受损时,有平台协助才能更好维权。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