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产妇因妊娠40+6周到被告处待产。次日12时20分开始规律宫缩,胎膜自破,羊水清。17时30分宫口全开,上产床准备接生。17时35分,产妇烦躁不安,口唇紫绀,血氧饱和度降至75%,随给予高流量面罩吸氧,17时45分,症状改善。17时47分,生一男婴,见羊水III度污染,稀薄,新生儿无活力,给予气管插管,转入NICU继续治疗,9天后婴儿死亡。

鉴定意见

被告妇幼保健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根据羊水Ⅲ度污染和胎心监护,判断有急诊剖宫产手术指征),该过错与出现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以及后期死亡结果、以及出现羊水栓塞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同等~主要程度范围。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酌定被告的过错程度为60%,赔偿原告共计578818.5元。

二审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分析剖宫产手术指征

剖宫产手术指征:是指不能经阴道分娩或不宜经阴道分娩的病理或生理状态。

分三种情况:一、胎儿有危险;二、母亲有危险;三、可预知的不能正常娩出。

一、胎儿有危险

1.胎儿窘迫:指妊娠晚期因合并症或并发症

所致的急、慢性胎儿窘迫和分娩期急性胎儿窘迫。

2.胎盘早剥:胎儿有存活可能,应监测胎心率并尽快实行急诊剖宫产手术娩出胎儿。重度胎盘早剥,胎儿已死亡,也应行急诊剖宫产手术。

3.生殖道严重的感染性疾病:如严重的淋病、尖锐湿疣等。

二、母亲有危险

1.瘢痕子宫:2次及以上剖宫产手术后再次妊娠者;既往子宫肌瘤剔除术穿透宫腔者。

2.孕妇存在严重合并症和并发症:如合并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急性妊娠期脂肪肝、血小板减少及重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等,不能承受阴道分娩者。

3.外阴疾病:如外阴或阴道发生严重静脉曲张者。

三、可预知的不能正常娩出

1.头盆不称:绝对头盆不称或相对头盆不称经充分阴道试产失败者。

2.胎位异常:胎儿横位,初产足月单胎臀位 (估计胎儿出生体质量>3 5009者)及足先露。

3.前置胎盘及前置血管:胎盘部分或完全覆盖宫颈内口者及前置血管者。

4.双胎或多胎妊娠:第1个胎儿为非头位;复杂性双胎妊娠;连体双胎、三胎及以上的多胎妊娠应行剖宫产手术。

5.脐带脱垂:胎儿有存活可能,评估结果认为不能迅速经阴道分娩,应行急诊剖宫产手术以尽快挽救胎儿。

6.脐带过短。

7.妊娠巨大儿者:妊娠期糖尿病孕妇估计胎儿出生体质量>4 250 g者。

8.产道畸形:如高位阴道完全性横膈、人工阴道成形术后等。 12.

9.妊娠合并肿瘤:如妊娠合并子宫颈癌、巨大的子宫颈肌瘤、子宫下段肌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