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企业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订转让使用权协议。这种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首先,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未发生产权转移。《印花税法》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细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并不发生产权转移,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税范围。
其次,转让车位使用权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呢?车位租赁和转让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使用权转让,是把自己的使用权有偿让度给别人;租赁是使用权人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其特点是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并多次按期结算租金。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转让和出租属于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出售,但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人无权再将标的物转让。在实操中转让车位使用权是否缴纳印花税也是颇具争议。北京市的政策执行口径:不属于印花税法“财产租赁合同”列示的征税范围,无论地上、地下车位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解答:销售无产权的车位,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