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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爱
今天跟大家一起学习和分享的内容为“2020 年新准则重新编写的租赁(租赁的识别)”
(一)租赁的定义
1.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2.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
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3.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
一是存在一定期间; 【“一定期间”也可以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例如,某项设备的产出量。】
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
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4.企业应当就合同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5.另外,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可能由合营安排或合营安排的代表签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一项租赁时,应将整个合营安排视为该合同中的客户,评估该合营安排是否在使用期间有权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6.除非合同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二)已识别资产
1.对资产的指定。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2.物理可区分。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则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3.实质性替换权。
(1)即使合同己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资产并未和资产供应方的同类其他资产明确区分开来,并未被识别出来。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①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②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3)企业在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时,应基于合同开始日的事实和情况,而不应考虑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例如:
①未来某个客户为使用该资产同意支付高于市价的价格;
②引入了在合同开始日尚未实质开发的新技术;
③客户对资产的实际使用或资产实际性能与在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使用或性能存在重大差异;
④使用期间资产市价与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市价存在重大差异。
(4)与资产位于资产供应方所在地相比,如果资产位于客户所在地或其他位置,替换资产所需要的成本更有可能超过其所能获取的利益。
(5)资产供应方在资产运行结果不佳或者进行技术升级的情况下,因修理和维护而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实质性替换权。
(6)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三)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判断
1.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1)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2)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应向资产供应方或另一方支付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部分现金流量作为对价,该现金流量仍应视为客户因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
2.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1)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注意】
①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时,除非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由客户设计,企业应当仅考虑在使用期间对资产使用做出决策的权利。
②合同可能包含一些旨在保护资产供应方在已识别资产或其他资产中的权益、保护资产供应方的工作人员或者确保资产供应方不因客户使用租赁资产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权利虽然对客户使用资产权利的范围作出了限定,但是其本身不足以否定客户拥有主导资产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