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也可以牛批那么一两次,而后一次不小心把之前赢得全部赔回去。这个案例主角小橙也是如此,最初有了一定原始资本积累,然后又在一次失误操作把之前赢的都输回去的故事。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真实案例作为论据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下真实案例来源于(2016)沪民终91号,另外还有多个同一原告类似案件。
小橙有个幸福的烦恼,如何保证自己借出去的钱能顺利的拿回?
金金开发商说,我楼盘有几十套房子,这么多房子可以证明我的实力。
小橙橙作为聪明人,认为这还不够保险,要求担保,最好是能敲抵押。抵押当然是不可能的,抵押房屋如何出售呢?金金开发商如何通过出售房屋回笼资金给小橙还钱呢?
那么,金金开发商逾期不还钱,房子就算小橙不就可以了吗?
法律上不允许,这在法律上属于流质,也就是事先约定还不起钱,就把某样东西抵债,此类约定法律上无效。那么怎么办?
聪明人自然是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在夹缝中求生存。金金开发商可是开出了每季百分之七点五的利息,换算成年利率可就是年化百分之三十的收益。这远超股神巴菲特几十年保持的大约百分之十五年化收益率。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就会藐视法律。
小橙没有条件自己也能创造条件,他和金金开发商签署房屋预售合同,如果金金开发商不能按时归还,则该款项为购房款。小橙可以低价购买房屋,当然,金金公司有钱了还是可以回购此房屋。
一切似乎都是那样的完美,小橙又可以稳稳的赚一笔。
然后,天佑不测风云。金金公司还不上钱,被人起诉,小橙签署预购合同所涉及的房屋也被查封了。这时候,小橙急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这房屋形式上就是自己的,其他人查封这房屋,应该守规矩,对房屋先来后到的规矩。
对方则提出,这就是借贷,房屋仅是为规避法律而形成的担保,并非物权。所以,从先来后到说,是自己的查封在先。
最后,法院认为,小橙对房屋的确并非物权,所以还是查封来得早,小橙主张自己的优先不成立。
小橙累计巨额财富,对金金开发商借款担保的几十套房屋预售合基本都成了泡影。这累计数千万的借款及年化百分三十的利息都成了白条。
不理解行为的本质和逻辑,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法院认为,
金金公司与小橙江签订了《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金金公司在20某年1月12日前有权解除合同,且不论解除合同与否,金金公司均应对20某年1月12日前占用小橙江资金给予利息补偿。该条款的约定,显然有别于正常的房屋预售合同。而小橙江解释所谓任意解除权是双方约定的金金公司享有的回购权,而之所以金金公司需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系因为小橙江一次性付款给予的优惠。对此,本院认为,买受方一次性支付房屋全款的,出卖方给予的优惠通常表现为一次性给予折扣,而非在特定时段内分次给予利息补偿。如果因为出卖方行使解除权,双方约定由出卖方支付一定的利息补偿,尚属合理。但如果双方按买卖合同履行的,而出卖方仍然需要支付利息的,显然有悖常理。故结合双方的《补充协议》及双方实际的履行情况,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实质是附有担保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借贷关系设立担保,而非真正获得物权,故虽然双方之间所签的合同名为“预售合同”,但并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力,也不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不能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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