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长期借款在到期后,一次性还清了本息,那么在对该借款进行账目处理时,是应该直接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项目还是在最后一年已经满足确认为流动负债的条件下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项目呢?
实际上,我们在处理长期借款以及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问题时,首先应该依据借款到期的日期以及付息日期进行分析,将得出的结果编制到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如果企业支付该本息的时间在一年内,会计科目在进行核算时会按照长期负债项目进行核算,但还是需要对债务重新分类并填写到“流动负债”中。
同样的,企业在对债务进行账目处理时,虽然会将一些负债计入常见的流动负债科目,但是在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之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债务填写到“非流动负债”中。
比如,依据财会(2016)的第22号规定:企业账务的“应交税费”科目下包括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所以在期末时,企业应依据借方余额的具体情况,在填写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明细项目时,对其进行列示;在填写“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缴增值税”等科目时,应依据期末贷方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进行列示。
总之,企业的长期借款到期之后,如果一次性还清了本息,那么在对该借款进行账目处理时,即使是最后一年已经满足确认为流动负债条件的负债,在被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项目之后,还是应依据相关规定,在进行分析之后,被填写到“非流动负债”中。因此,财务在处理债务账目时,不需要考虑资产负债表的填写也可以改变会计科目,因为会计科目并非填写资产负债表分类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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