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简介
刘某与高某在江阴合伙经营一家面包店。2020年,二人的好友姚某见面包店的生意红火,也想加入面包店的合伙经营。三人经过商议后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份额和收益分配等。
面包店在进一步扩大经营、做强品牌后迅速成为江阴乃至周边地区的知名品牌面包店,获得了许多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合伙经营意见不一等事情,姚某与刘某、高某等发生纠纷,为了退伙事宜刘某起诉至江阴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将其持有的4%股权转让给高某所有,由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7.5万元。各方还就分期支付、违约条款等一并达成协议。
法官
提醒
在民间经营中,个人合伙因为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点而较为常见,尤其在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公民之间。而合伙经营在享有这些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缺陷:约定不详尽,管理、运营松散,财务不规范等等,在经营态势好的时候,这些问题被忽略、被掩盖,当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或者经营出现亏损时,这些缺陷会动摇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产生各种合伙纠纷。
自2021年以来,江阴法院受理了合伙协议纠纷142件,已经结案的113件中,判决34件,调解、撤诉结案79件。
个人合伙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合伙关系认定方面。
个人合伙往往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而是借用他人或者某个合伙人的其他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等外在形式进行营业,当内部发生纠纷时,往往就双方的关系存有较多争议,如一方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而另一方则有可能提出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等等的答辩意见。
二是合伙人成立合伙时对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约定不明确。有些甚至仅为口头约定,无书面证据固定下来,诉讼中各执一词,难以认定。尤其是当合伙人中有一方提供了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等情形下,涉及到协议中未涉及的费用等,如果还存在代开发票等情形时,更容易形成多重的法律关系。
三是账目不清、财产不明。
合伙纠纷中,常见一方合伙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原本比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而另一方合伙人掌控合伙经营实体及财务记账,导致对于合伙财产变动、合伙经营所得、费用开支等难以查清。
因为存在以上特点,一旦提起合伙协议纠纷,当事人往往面临诉讼请求复杂、诉讼过程漫长、举证困难重重、合伙经营难以继续等。
要避免陷入合伙协议纠纷诉讼,形成长期良好的合作,在合伙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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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釆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合伙合同除了要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盈亏负担等以外,还应该对退伙、解散等事宜进行约定。可以根据出资份额确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比例。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的,应明确作价、份额、出资期限等。对于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如果未对出资进行评估作价,则不能以出资比例作为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标准。在合伙协议中,还应约定缴付出资的期限。
2、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于何种凭据、经过何种程序入账等容易起纠纷的事项,要书面明确,并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也有章可循,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做账,以免猜忌。在个人合伙中,当事人往往记账随意,白条入账等凭据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也提供不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规范的财务报表。当事人对此情况往往是知道的,但由于正常运作时不在意,疏于管理,亦未提出异议,一旦纠纷发生,对于真实财务状况便难以查清。平时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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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盈余要及时分配,债务要及时偿还,并对结算结果加以固定,减少纠纷发生。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合伙债务承担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
在对外债务中,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排除其适用,如有相抵触的,约定无效。
在合伙内部,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担比例,但合伙人不能以此约定对抗合伙债权人,每个合伙人都应当依法对合伙责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约定的分担比例的,取得追偿权,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转自:江阴市人民法院
作者:沈金锋 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