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过程中,升压站、集电线路、运管中心等建筑属于永久建筑物,这部分占地使用性质为建设用地,主要用地方式是划拨和出让。那么有没有第三种方式即租赁的方式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这表明除出让和划拨外还有其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租赁被认为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1999年《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租赁国有土地进行了规范,并赋予了租赁与出让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租赁方式主要适用于存量土地,即适用于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不排除适用出让)。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租赁和出让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出让行为的受让人一次性地支付了特定期限的对价,因而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等处分行为原则上是无须出让人同意的,只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而租赁的租金一般是按年给付的,因而在出租人与租赁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始终存在租金给付的债权关系,因而在承租人转让、转租赁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即使租赁使用权视为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但是在其转让等处分方面还应当受出租人同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