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权证车位、储藏室司法处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章文杰 堵文瑜
近年来,部分小区地下车位、储藏室因种种原因,难以取得不动产权证,只能通过永久转让使用权或“以租代售”形式流通,给司法处置带来难题,影响胜诉权益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权利归属难以核查,影响处置进程。无权证车位、储藏室使用权归属多依赖协议判断。实务中,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协议,提供的协议对权利范围、份额等约定不明等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存在对已查封财产私下转让,通过倒签协议时间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法院逐一核查难度高、效率低,且共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容易提出执行异议,延缓财产处置进程。
二是财产查封公示存在不足,衍生后续纠纷。目前,法院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助办理无权证车位、储藏室查封手续,只能采用实地张贴查封公告、封条方式查封,对外公示效力有限。由于查封公告、封条易脱落毁损,法院可能在不知情前提下重复查封,或放任债务人隐瞒财产权属再次转让,引发后续权属争议。
三是业主受让需求不高,变现难度较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权证车位、储藏室系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时应先满足业主需求。但部分小区成立较久,业主对车位需求有限,即便受让,也大多以低价成交,财产价值变现缩水严重。
四是权属证明缺失,或生缴税缺口。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转让车位、储藏室使用权应参照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纳税要求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因未办理登记,税务机关无从掌握无权证车位、储藏室转让情况,亦难以追收税款。司法拍卖中易产生缴税缺口,拍卖所得的应纳税款不列入执行分配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解决对策。
一是加强管理规范。规范无权证车位、储藏室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权登记公示制度,以数字化手段破除执行信息壁垒。建立完善统一的车位、储藏室管理、产权登记法律法规,严格界定不同种类的车位、储藏室权利归属。在统一登记办法出台前,对没有权属争议的小区车位、储藏室,按照现有的地方法律法规进行权属登记,对于有争议的车位、储藏室,应当通过司法确权后再按照相关制度予以登记。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无权证车位、储藏室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缴要求。
二是严防虚假转让。审慎认定无权证车位、储藏室使用权归属,严厉打击虚假转让使用权逃避债务行为。通过公证机构建立车位、储藏室使用权备案制度,公证机构通过采集固定权利人情况、取得时间、位置面积、期限、历次流转记录等信息,建立车位、使用权档案,替代向开发商或物业查询车位、储藏室转让情况的旧模式,明晰财产权利,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预防通过倒签协议时间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
三是保障财产价值。建立车位、储藏室建设成本公示制度,为建立统一的小区车位、储藏室权属登记制度做好前置工作。完善无权证车位、储藏室使用、收益、流转规定,明确使用权转让协议性质。对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债务人名下的无权证车位、储藏室,通过开展司法网拍、加大宣传力度等举措,提高财产变现率,最大限度保持财产价值,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章文杰,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