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的一层朦胧之美最是扰人心弦,可见又好似不能见,如琵琶行中的女子——犹抱琵琶半遮面,让人忍不住想要揭开那一层薄薄的面纱。可往往期望越大,失落便越剧烈。广州一名男子就因为这好奇心,丢了感情又亏了钱。

广州男子小张原本对网恋一直是置之不理的态度,但自从他在网络上认识一位漂亮姑娘后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刚开始,两人只是简单地交流,在小张提出见面后,他才发现这名女孩比网络上的照片美得更加明显。小张立即加快了脚步想要追到女孩。

三个月后,小张与女孩结婚了,心满意足的小张给妻子20万元的彩礼钱。洞房之夜,小张想要和妻子共枕,当妻子素颜出现在小张面前时,小张顿时瞪大了眼睛——不是因为妻子过于美丽,而是和他预想中出入很大。小张感觉自己被妻子骗了,而且自己还付了一大笔彩礼钱,于是他将妻子告上法庭。

小张向法庭提出如下要求:(一)批准二人离婚;(二)女方退回20万彩礼钱;(三)请求法院判决女方诈骗罪。法院受理小张的诉求后,对案情进行审理、调查后作出判决:女方无过错,驳回小张所有的诉讼请求。

二人条件不满足离婚要求

小张和女孩的结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且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小张和女孩是在平等、自由、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结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故其结婚有感情基础,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和女方均无过错,均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夫妻一方提出的诉讼离婚案件时,除非出现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分居三年、夫妻一方有黄赌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否则应当予以调解。故法院驳回了小张关于离婚的诉求。

彩礼钱不应退回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法院调查结果来看,小张与女方是自愿结婚并拥有合法的结婚证,故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小张与女方无论在结婚后,同居一处,没有分开,故不符合本条第二款情节;小张在给付女方20万元彩礼钱后,没有对其生活造成困难,仍能正常生活,故不符合本条第三款条件。

如果之后仍不服判决,且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无法调解时,二人可申请离婚。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等收益的,协商不下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女方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中设立了关于“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说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判定女方是否属于诈骗罪,除了需要女方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外,还需要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客体要件,即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小张给女方的20万元彩礼是小张在自愿基础上给女方的,并未受到女方的暗示或者要挟。女方在拿到彩礼后,并未卷款逃跑,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故不构成该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客观要件,即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女方仅仅是与小张正常恋爱与结婚,女友没有用任何欺诈方法从小张处骗取钱财,故该条件不成立。

第三个条件是主观条件,即诈骗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在本案中,女方在任何阶段的心理状态都是以恋爱、结婚考虑的,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骗取小张财物的行为。退一万步讲,女方如果想要骗取小张的私人财物,完全可以在二人网恋时下手诈骗。

从以上条件来看,小张与女方的婚姻关系合法,夫妻间无不可调节的矛盾,无严重过错的情节,有的只是小张对女方面容上过高的标准与期待。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是常情,外貌美丽的人不管在哪都会受到特殊的关照与体谅,对于爱情也是如此,朦胧之美固然使人流连忘返,可美色终将随着时间流走,真正留下的只有两人之间深深地牵绊。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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