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这样几个场景:
你经营一家商铺,为了吸引客户和营造氛围,你播放当红炸子鸡的洗脑神曲;
你有很多自己的想法,很想分享他人,在播客平台开一档播客,给自己的访谈配上bgm(背景音乐);
你在小红书上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拍摄了一段vlog,为了丰富视频内容,你加入了一段点题的歌曲。
是不是很熟悉?在餐厅、商场里,以及社交平台上,你会经常使用和听到背景音乐。
但是,有一天,你可能会收到著作权协会或者作者的律师函,说你的使用行为侵权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不是正常操作吗?大家都这样做,怎么就侵权了呢?
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端午佳节临近,为了营造节日氛围,某餐厅在大堂播放阿A演唱的著名歌曲《一起包粽子》,并且在其官方认证的抖音号、公众号上发布一则短视频,背景音乐为知名歌星阿B的知名歌曲《今天是个好日子》。
端午当日,餐厅收到某公司的律师函,来函称:
1、某公司经转让取得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全部财产性权利。某公司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2、餐厅大堂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网络上的传播行为均未获得某公司许可授权或支付授权使用费。
3、某公司要求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按授权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
对此,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一、权利基础。
涉案音乐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音乐作品。
某公司主张某餐厅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侵权。某公司提供著作权转让协议、表演者授权协议书等证据,已经证明某公司取得涉案音乐作品包括复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演出权等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侵权事实。
某餐厅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制作短视频,并通过抖音号、微信公众号等向公众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某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餐厅未经授权,在公众场合公开涉案音乐作品,属机械表演,侵犯了某公司的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总结如下:
或许之前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无人追责,或许之前没有意识到这属于侵权行为,也或许是因为这是惯常操作,就想当然的以为是合法行为。
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大家的版权意识也得到了提高。我们对于使用背景音乐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有所认识了。
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想必读者对侵权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了,不能因为未被追责、大家都如此而认为即可为,这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旦被追责,将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生活中,若需使用背景音乐,请注意以下几点:
1、在取得授权许可后使用。
2、使用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3、禁止网上随意下载即使用,或使用来源不明的背景音乐,以避免触发侵权。